不可一概而论。关于洗钱罪的认定问题,需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与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接触程度、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具体类型及数量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评断。若为了掩盖、隐瞒毒品犯罪所产生的财产以及其来源和性质,行为人主动提供自己的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来转移这些财产,或者是行为人利用其亲属、朋友的资金账户来转移毒品交易所得,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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