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因此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同时,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由原来50元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为甲类卷烟,反之为乙类卷烟。
除税率调整之外,征税范围也进一步拓宽至卷烟批发环节。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缴纳时间在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率表
税目调整前调整后征收环节
甲类卷烟45%加0.003元/支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乙类卷烟30%加0.003元/支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商业批发无5%批发环节
雪茄25%36%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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