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根据《湿地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湿地保护法》中“不得”做的行为还有:
1.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湿地保护法》中的禁止性行为:
1.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2.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3.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4.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5.禁止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6.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7.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8.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
9.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
10.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
11.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
12.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
13.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14.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15.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法律依据】
《湿地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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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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