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受理
审查
决定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0个工作日
是否属于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审查
通过审计方法取得对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的证明材料
根据具体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出具审计报告,市审计局有权处理的直接进行处理处罚,无权处理的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路242号毕节市审计局13楼办公室1304号,坐公交车7路、3路、K3路、9路在兰苑站下车,步行200米左右。
五、办理时限
10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毕节市审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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