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及受理部门
自2013年7月1日起,符合下列情形的大陆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就近申请往来件:
1、31个城市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可在居住地就近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31个城市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
2、全国60周岁(含)以上大陆居民在非户籍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在居住地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3、大陆居民在非户籍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在居住地提交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的申请。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可向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上述便利措施实施对象不包括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大陆居民在居住地就近申请赴台个人旅游,所居住城市应属于开通赴台个人游城市。
二、申请材料
1、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贴有申请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2、交验有效居民(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赴台团队旅游、个人旅游除外)。
4、提交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①提交台办部门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级台办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②申请人在工作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③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台办部门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批复”原件。
(3)赴台团队旅游:交验具有资质的赴台旅游组团社出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旅游团领队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由其所在组团社统一向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以及赴台旅游领队证。
(4)赴台探亲:被探望人员为经台办批准赴台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被探望人员赴台签注复印件或被探望人员“赴台批件”、“立项批复”复印件。
(5)赴台学习:全日制大学生提交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台办部门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复印件。
(6)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5、非户籍地办理提交申请材料
(1)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须提交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2)就业人员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3)60周岁以上老人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4)申请补、换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申请人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6、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代办情形
1、未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2、应邀赴台、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可由组团单位、航空公司集中代办(组团单位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和代办人的身份证)。
四、工作时限
对同时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
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签发。
对紧急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五、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
一次前往台湾签注每件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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