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滨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5.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6.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滨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材料
1.身份证明;
2.住所证明;
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4.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5.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6.职业身份证明;
7.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8.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
9.资产证明;
10.律师事务所章程;
11.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1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3.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滨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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