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原告周*贻于1998年初发现在由**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委托福建省**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北京市西城区阜外伟-孚电脑设计室(以下简称**设计室)制作,并在**电视台播放的“**达VCD”产品15秒电视广告(以下简称“**达VCD”电视广告)中,当出现“超强纠错”文字时,背景画面为虎的图像,而该图像与自己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虎威》完全相同,认为三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将之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虎威》作品收入于**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珍稀动物》一书,该书出版于1985年11月,由原林业部林政保护司主编。该书在版权页写明:摄影者为周*贻等人;在“附录”中的摄影者名单中写明:第82页、编号为①(即标题为“虎威”)摄影作品的摄影者为周*贻。之后,**科学技术出版社与香港的**文摘远东有限公司合作出版内容完全相同的《中国珍稀动物》(中文版)。《中国珍稀动物》(中文版)中未写明摄影者身份。
1997年底,**万利达口头委托**广告设计、制作“**达VCD”电视广告,并约定由**广告承担该广告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之后,**广告又口头委托**设计室设计、制作该广告。在广告设计、制作过程中,**万利达要求将“虎”的形象作为广告中“(**达VCD)超强纠错”文字的背景图像。**设计室在查阅了《中国珍稀动物》(中文版)后,建议使用该书中第82页上、编号为①、标题为“虎威”的摄影作品。**万利达同意后,**设计室遂在“**达VCD”电视广告中将上述“虎威”摄影作品作为“(**达VCD)超强纠错”文字的背景图像。**设计室设计、制作“**达VCD”电视广告后,**万利达、**广告均无异议。**万利达直接支付**设计室广告制作费人民币1.5万元。**万利达与**广告之间的广告费用尚未结算。1998年1月起至同年12月间,“**达VCD”电视广告在**电视台播放。原告看到上述广告后,曾与**万利达交涉,因无结果,遂诉至本院。审理期间,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但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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