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格式不平等条款效力及其实际应用的审查,我们应立足于全方位的视角,从两个关键层面着手把控。
在程序遵从上,我们需关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履行了充分的提示义务与清晰明了的说明责任,如果他们并未对此类条款进行详细的解析与解读,那么此类条款无法对合同各方的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而在实质判断上,我们首先要避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以及免除责任条款无效的特殊情况。
接着,我们同样需要关注到条款中是否存在提供方企图逃避自身应有责任义务、强行加大对方承担的责任负担或排除对方根据法律应享有主要权益的种种行为。
最后,当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解释。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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