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是否可以对不确定的债权作担保
对于不确定的债权,一般不能设立担保,要有明确的债权,有能设立担保。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债权担保的方式
1、保证保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时,可以把第三人约定为保证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通过把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是折价变现。
抵押物处理之后获得财产用于偿还债权,还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债务人返还。
3、质押质押与抵押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质押大多是动产,例如古董、手机。
质押之后质押物是交由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占有适用,而抵押则是仍交由债务人使用。
不仅仅只能质押动产,就连股份和支票等权利也可以质押。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把留置物扣留在债权人处,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可以拿现金或者是财产进行置换留置物,没有置换的,留置物可交由债权人保管。
例如洗车点在洗车后留置汽车,手机修理店留置手机等。
5、定金定金也是作为担保债权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发生在合同中。
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定金。
合同顺利履行时,可以当作部分价款。
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双倍返还。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要设立担保的,需要有明确的债权,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无效。
债权不明确的,就不确定为什么债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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