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12月12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因车监控系统失灵,导致轿车被告盗引起赔偿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销售方赔偿原告一切损失。
2007年7月6日王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GPS服务协议,并已实际实际履行。这家公司为王某购买的车辆安装的GPS监控系统,因该监控系统具有极高的科技含量,此系统何种配置能具有何种功能,不为普通的消费者所了解或熟知。由于这家公司在宣传彩页上,明确此系统具有防盗防抢功能,并在车《产品说明书》中大力宣染这种功能。使王某购置入网。
4个月后的2007年11月3日时,王某发现车辆被盗。他在寻找车辆过程中要求公司提供卫星定位服务,但按该公司测定的方位并未发现被盗车辆,且此后该公司又告知王某丢失车辆信号在定位前的凌晨已经消失。王某认为其测定结论前后自相矛盾,未能如约提供准确的卫星定位服务,其提供的定位服务有瑕疵。按约定,该公司对安装GPS监控系统的车辆有实时跟踪服务的义务。实时跟踪应理解为每时每刻不间断跟踪监控,如监控目标信号消失,负有跟踪监控义务的该公司,应通知车辆所有人。然而从车辆被盗后,至王某要求该公司提供卫星定位服务,长达数小时的期间内,该车信号一直处于消失状态,而该公司并未通知王某,且在按其定位的被盗车辆所处方位,亦没找到车辆。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才告知车辆信号在凌晨消失。故该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实时跟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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