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放寒暑假违反《教师法》,教师有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育机构违法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地方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教师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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