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在我国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需要监护人,因为他们要么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么是只具备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他们做出的一系列行为是不被法律承认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给未成年人配备的首要监护人是他的父母,而精神病人的水要监护人是他的配偶。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况如下:
1、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成年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时,监护结束;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关系不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丧失监护能力,终止监护关系;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的监护人中,辞去监护人必须经过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职的,不具有辞职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全文5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