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双版纳民政局离婚材料准备哪些
1、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申请人双方);
2、申请人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3、申请人双方户口簿;
4、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5、结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结婚证遗失声明);
6、现役军人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申请);
7、现役军人军人证件(现役军人申请)。
二、西双版纳民政局离婚登记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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