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转让程序如下:
1、首先,必须将所有权转让给第三者,与第三者(受让者)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所有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所有权转让金的支付等,转让者和受让者在所有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另一位股东需要向第三者转让股票放弃优先购买权,发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和证明书。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除转让方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原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相关职位,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公司的章程,通过后在新公司的章程上签字盖章。
5、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发行审计报告书。评价报告书和验资报告书。
6、上述文件签署后30天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所有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审计报告书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
7、所有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所有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否能增加股东
自然人独资企业不能够增加股东,人独资企业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如果要增加股东,只能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其他形式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