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住宅楼宇交付之时,可能会涉及到对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差异所产生的补足差额款项的问题,这属于比较普遍且合理的现象。大多数情况下,房屋建造完成之后,其实际面积都会或多或少地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误差,而这种误差如果在3%以内的话,应该由购买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倘若误差超出了这个范围,那么就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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