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申请(应说明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情);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决议;
6.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主管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外国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外国投资者应提供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由外国投资者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无债务,外国投资者股东不需提供担保函;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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