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时限何时确定?工伤认定的决定可以在60日内作出,因此,工伤认定可以在60日内作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告知工伤能力认定申请程序,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受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具体列出了10起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工伤。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受到伤害或者因醉酒、自残、自杀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照《关于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鲁政办函[2004]123号)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复议不是本案的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时,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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