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从入职登记表和保密协议的内容来看,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了明确约定,劳动合同除了应当载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外,还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劳动合同除了前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入职登记表仅就入职申请者的身份信息、社会关系等与身份有关的事项进行登记;保密协议也仅就保密事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除身份信息外,劳动合同的其他必备条款均不具备,因此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签订目的来看,入职登记表和保密协议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家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书面的形式将各自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据支撑自身的合法权益。填写入职登记表仅是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信息登记,签署保密协议的目的仅是要求劳动者遵守保密要求,对劳动者自身劳动权益的保护并未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申请表、保密协议仅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只有入职申请表、保密协议在内容上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全面约定时,才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
HR还需注意,劳动合同应该是企业与员工各一份(一些企业留两份),员工应该持一份。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防止员工起诉,将两份合同全部收走,员工手中没有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实际存在误解。员工若要起诉企业,劳动合同能够证明的问题,其可以通过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如,若要证明劳动关系,则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卡,领取工资凭证等),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明在企业工作的证据材料来加以证明。因此,企业没有必要将本属于员工的那份劳动合同扣留。扣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实会给带来风险,曾有案例企业扣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被法院判决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如今法治社会建设逐渐推进,企业应该不断规范自己的经营管理。企业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是目前社会发展的趋势。若企业还是认为自己通过规避一些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来获得发展,那么必将在这个社会大转型中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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