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范围。
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前者表现为,在买受人完全偿付价金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后者表现为,如果买受人在完全偿付价金前已将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消费掉,或已将其转卖,则出卖人就其货物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只是作为出卖人的受托人对最终产品或转卖收益进行占有。
第二,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
理论上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卖方的选择权,但是在现实中也出现过买方利用这个条款的纠纷。
第三,明确约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
因为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实际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卖方依约取回货物后,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所以对于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宜还要具体约定。
一、买卖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它要求买卖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物代替。实际履行原则是买卖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当事人必须按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不能任意改变标的物的品种、牌号、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更不能用金钱来代替实物。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应承担的实际履行责任,如果对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继续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它要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它要求合同履行主体和履行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要求,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衡量合同是否履行的标准。实际履行的原则只强调标的物的不可代替性,因而实际履行又可称之为“实物履行”。而全面履行原则是在实际履行原则的基础上又进而要求当事人必须认真执行合同的每一条款,履行每一项义务。实际上,全面履行原则包含了实际履行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扩展。
3、协作履行原则。它要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互相督促和配合,共同努力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协作履行原则是在实际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基础上对当事人提出的进一步要求,是指合同当事人既要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还应协助对方完成合同义务。
二、终止履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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