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间负瑕疵担保责任的条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假设因为第三方对承租者提出权利诉求,这其中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于第三方作为租赁物品的所有权人,他可能提出异议,认为出租者并未获得该租赁物品的合法处分权,进而质疑整个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即当租赁物品设有抵押权时,如果义务人未能按时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该抵押权需要实行时,对迫使实现抵押权的第三方,同样会认为出租者对此租赁物品的担保责任存在瑕疵。
其次,假设第三方的权利诉求会直接干扰到承租者对租赁物品的正常使用和收益,视情况严重程度,出租者将面临瑕疵担保责任的压力。
若第三方请求通过实行抵押权解决问题,由于这其中涉及到了对租赁物品实体质地的处置,那么必然会对承租者对租赁物品的使用权造成不利影响。
反之,如果在签订合同之际,承租人已获悉出租者在该租赁物品上可能存在权力瑕疵的信息,且仍然愿意承担由第三方向此提出权利诉求所带来的风险的话,那么此时出租者将无需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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