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是否发生既定的效力。调解并非行政部门管理的基本权利,对经行政部门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尊重,并自觉履行,但该调解协议并不发生既定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才能发生既定效力。经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仅产生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双方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当事人双方均能再提出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因争议的民事性质而属于民事诉讼。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关键是调解协议是否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该协议确实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责人民法院应当维护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的效力,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实际上即赋予该调解协议既判力;如该协议确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在诉讼上依法经认定案件事实后作出出重新处理。当事人就医疗事故的成立与否及医疗事故的等级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应同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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