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对自身生产的食品负责的第一人。只有从法律制度上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做到依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对食品安全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才能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的要求有:
1、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备或者设施;
3、合法的技术人员和规章制度;
4、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原则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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