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家庄:哺乳期女职工产假可休至娃满一周岁
石家庄市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用人单位对哺乳期女职工按照规定安排哺乳时间。即使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用人单位应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2、加强育儿指导。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倡导母乳喂养,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利用石家庄智慧健康网等信息化平台,开设母婴课堂、儿童保健、预约就诊等服务项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3、加强医疗服务。加强儿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儿科病床数量,每个县至少1所县级公立医院应当设置普通儿科病区和新生儿病室或病房。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设立新生儿床位;提供医疗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设儿童保健门诊,新改扩建设置产科的妇幼保健机构设立新生儿床位。
二、新建居住区同步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同时,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到2020年底,有条件的县(市、区)各建成1个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并通过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村居社区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
三、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所普惠幼儿园实行开设托班试点
石家庄市将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城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商务楼宇内的多家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照护需求。2020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家医院或1所学校或1个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在单位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有条件的幼儿园应积极开设托班,招收2岁至3岁的幼儿。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所普惠幼儿园实行开设托班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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