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裁量原则是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适用方式是:1.单科式。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4.复合式。是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罚金和罚款都是属于公民做了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事情才会给予的,但对于这笔金额在法律上是没有具体的标准,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才能进行判定,但只要被判决了要履行罚金或者是罚款,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缴纳。
根据《刑法》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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