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非《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昨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在做客城市零距离时表示。
据柏澜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近11个月以来,本市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已经达到了96%,续订率达到93.9%。同时,一年期以下劳动合同签订率下降了30多个百分点,3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率在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加强。
一些听众提出,单位在给付赔偿金时都认为《劳动合同法》从年初才开始实施,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究以往的原则,就应该从1月1日开始计算赔偿金年限。对此,柏澜表示,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几个起始日都给出了明确的表述,赔偿金的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十年期计算,都要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而非《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据了解,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此外,柏澜指出,继《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罚款标准后,实施条例还首次明确了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的罚款标准:将按照每位被派遣员工1000元至5000元的金额处以罚款。柏澜透露,下一步还将针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出台细则,明确哪些具体岗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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