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昌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设立申请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6.设立人的资格证复印件;
7.设立人承诺书;
8.住所证明复印件(租赁或购卖合同);
9.资产证明(原件);
10.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1.统一代码申请表。
二、宜昌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5、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宜昌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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