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时间:2023-05-18 03:50:16 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宜昌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设立申请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6.设立人的资格证复印件;

7.设立人承诺书;

8.住所证明复印件(租赁或购卖合同);

9.资产证明(原件);

10.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1.统一代码申请表。

二、宜昌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5、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宜昌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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