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找不到微信语音通话的内容,也不允许查看。但是特殊情况可以。具体分析:
1、一般情况下,我们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对自己的个人通信信息进行隐私,不受他人干涉,不被他人或公众所知;
2、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微信聊天的内容涉及刑事案件,尤其是重要刑事案件的侦查线索;然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即可以采取监控、控制、复制聊天信息等技术侦查手段;
3、这个手段可以跟踪你手机的位置,监控你的通话,拦截你的微信。
在启动技术调查手段之前的一定时间内,通话和微信内容都会保存在为通信服务公司提供电脑的计算机上。因此,发现短信和通话内容并不难。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们平时正常的微信聊天,不涉及相关案件,不违法,那么任何人都无权监控、监控、跟踪等。
微信语音通话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吗?
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可以成为证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用于打官司。
微信语音可以作为证据的条件:
作为证据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实客观性、关联性。
1、微信语音通话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因为微信注册是非实名制的,所以必须能够确定微信语音通话双方为本案当事人;
3、微信通话时间确实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
4、微信通话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分类:
根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物证。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书证。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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