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扭送的相关法令规定明确指出,凡有以下情况者,例如,正在施行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后不久即遭察觉的人;公安、检察或法院已对其予以通缉的罪犯;已成功从监狱脱逃的人员;亦或是正处于司法机构通缉状态的逃犯,所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均享有尽速将之扭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处置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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