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之内容,主要指向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中所拥有的某些法定权能和应当肩负的特定义务。
此等构成元素乃是通过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及国家强制力的坚定保障来得以实现的。
对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言,它们所享有的某种权能,实际上就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他们一种许可或保障,允许他们作出或避免做出某些特定行为,同时也可以对其他人施加压力或要求他们作出相应的行为或避免某些行为。
这种权能被称为法律权利,它经过了法律的准确认定、科学设定,并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全文6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