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跑路本身并非直接构成刑事犯罪,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可能会牵涉到刑事法律责任。例如,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恶意占有消费者所支付的购房款项;或者在未具备相应资质的前提下违法吸纳广大群众的存款资源,又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的牟利手段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支付了房款,并且该金额达到巨大标准,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等多项罪名。除此之外,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涉嫌逃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同样可能会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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