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条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如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则会受到拘役和罚金的处罚:
(一)进行非法竞争性驾驶活动,情节严重的;
(二)当酒精浓度达到法定标准时,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出额定载重量或规定最高速度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
对于前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按照上述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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