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定义和制定是:
1、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立的遗嘱。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录音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2、制定口头遗嘱: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况下,找到两名以上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以做记录,但由于危急情况,遗嘱人无法修改和纠正记录内容。
见证人也可以不做记录,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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