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出口或者依法应交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应该说是相当明确的,前者是违反国内市场交易管理法规,在国内市场上进行倒买、倒卖特定物品的行为;后者则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和边防检查,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决定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密不可分,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把国内市场的物品销往境外或者把境外市场的物品带到国内倒卖,这样就会发生两罪的牵连问题,易引起司法实践认定上的混乱。
笔者认为本罪与走私罪的区别不在于非法买卖的物品是否走私物品,而在于侵害的是什么客体。在国内市场上倒卖走私物品的,如果属于其他条文明文规定的物品,其行为涉及的问题则属于走私罪与该罪的牵连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如果属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物品,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贩卖走私物品人事先与走私犯通谋的情况下,应当将这种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走私物品的行为视为走私罪共犯规定的其他方便的行为,这种非法经营者均构成走私罪的共犯,而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除此之外,行为人间接或从走私人(包括其共犯)以外的人那里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而贩卖,或者在内海、领海以外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行为,一般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两罪同属市场经济领域内的犯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如二者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侵犯的同类客体都基本相同。区分非法经营罪与走私罪的重点在于两罪的客体及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
1、客体不同,即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
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及经营许可证制度的管理规定,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涉及经济管理的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所维护的秩序。而走私罪是违反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督,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一般说来,非法经营罪的活动范围都在国内,无需经过海关;而走私罪则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和边防检查,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交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现实中往往存在转手贩卖走私物品的行为,这就出现了走私罪与他罪的牵连关系。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凡是在境内销售明知是走私进境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在境内销售批准进出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以及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以及减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走私罪论处。凡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也以走私罪论处。如果贩卖走私物品行为人是间接或从走私人(包括其共犯)以外的人那里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而进行贩卖或者在内海、领海以外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行为,一般应定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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