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简阳市经反复调研、论证,制定并印发了《交通肇事酌定不起诉条件试行规定》,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规范不起诉裁量权,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该规定重点明确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酌定不起诉的排除条件、前提条件和基本条件。排除条件主要考察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前后有无不可原谅的重大不良表现,只要有一种情形即不能酌定不起诉,主要包括3条:犯罪嫌疑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前科,或者一年内因交通违法被扣8分以上者;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中有明显的主观性过错,如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无证驾驶等;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中或之后有引起社会公愤的行为,或者交通肇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间接严重后果。前提条件主要考察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的补救行为,是否主动减轻犯罪危害并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如:及时报案并救助受害人,积极赔偿、抚慰受害方,赔偿已经全部到位或者保证能全部到位;受害方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要求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基本条件主要考察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及责任大小,控制在相对较轻的范围内,如:造成1人死亡不超过2人轻伤,对交通肇事承担主要责任的;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对交通肇事承担全部责任,但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主体,或者交通肇事具有其他非常特殊情况的,可以酌定不起诉。
该规定要求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当进行综合评价。针对交通肇事犯罪既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过失类犯罪,又是严重危害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犯罪这一特殊性,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要坚持依法、慎重、稳妥的原则,注重法、理、情相结合,既要依法惩治犯罪,保持适度的震慑力度,又要以人为本,关注受犯罪影响的直接人群,努力减轻犯罪危害。承办人和承办部门拟提出酌定不起诉,必须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责任大小、危害后果、悔罪情况和一贯表现,考虑受害方的谅解意愿,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公众心理的影响程度。同时,还应当考虑某一时期的刑事政策、治理重点,适时调整不起诉条件。
该规定强调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当注意掌握细节问题。公诉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了解、核实、充分掌握当事双方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在近两年内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认定全责或主责的依据和理由、受伤人员的数量和轻重伤残情况、受害方谅解的程度及谅解意愿的真实性等细节,作为酌定不起诉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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