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年过四旬的刘某某系新乡市某公司职工。2015年6、7月左右,刘某某为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找到某房产商物业部员工,让周城为其提供一份空白购房合同,后周城将空白购房合同提供给刘某某,并跟随刘某某到长垣县伪造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刘xx印章一枚、河南省封丘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业务专用章一枚。
2015年7月16日晚上,在封丘县城关镇某售楼中心,刘某某用之前伪造的假购房合同为抵押,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0000元。
案发后,刘某某将骗取王某某20000元退还。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6年8月11日刘某某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刘某某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法律构成要件,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刘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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