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30日,山东瑞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原东平县化肥厂),在危险区域进行焊接作业,由于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5人重伤的重大事故。
事故经过:
7月30日,山东瑞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有机化工厂阿托品车间,因原料不足停产,厂部经研究决定借停产之机进行甲醇直接加工甲醛的技术改造。此项技术改造于7月30日15时左右已基本完成。操作工人都集中进行清理现场、打扫卫生和保温防腐处理工作。16时10分左右,工人准备在甲醇计量槽溢流管上焊接1个阀门。此时槽内存有甲醇10.5t,约占槽内容积的2/3,距溢流管左侧o.6m处有1根同方位的进料管,上端与槽顶部相连,连接法兰处没有加盲板与甲醇计量槽隔绝,下端距地面0.4m处进料阀已被拆卸,管口敞开。当天的最高气温是36~C,槽内甲醇蒸发气体与空气汇合形成了爆炸混合气。焊接时电焊火花掉落在进料管敞口处,引爆了槽内爆炸混合气。随着一声巨响,槽体腾空飞起落在偏西方向80m,陷入地下1.2m;槽内10.5t甲醇四溅形成一片火海,火焰高达1.5m,2名焊工当场死亡。在抢险救火中因灭火器腐蚀严重又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烧伤11人,经医院抢救,其中6人死亡,5人被烧成重伤。
事故分析: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在易燃易爆禁区内进行电焊作业,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证,没有组织现场监护,也没有进行动火前的防火防爆检查。二是焊接前与甲醇计量槽没有完全隔绝,只在安装阀门的溢流管上加了盲板,而没有在只距0.6m的进料管上加盲板隔绝。三是对焊工<刚从外单位调入2个月)虽然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但安全技术素质差,对甲醇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该溢流管的上下头都是用法兰连接的,如把两头法兰卸下,把溢流管搬到非禁火区焊接,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没有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该厂没有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失去了安全管理的监督职能。二是违反技术改造工作安全三同时的规定。甲醇技术改造项目中没有技术施工方案,只是凭口指挥,也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三是技术改造现场组织混乱,分工不明确,责任不到位。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这起事故发生后,该厂厂长、车间分管工艺的副主任和车间分管设备的副主任等主要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在这起事故发生前,技改项目现场施工的具体负责人为车间分管设备的副主任,自7月22日技改项目动工以来,他多次违反动火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安排在禁火区内无证动火,现场管理混乱。7月30日下午,在未对置换系统进行分析检查的情况下,再次安排2名焊工焊接甲醇计量槽溢流管阀门,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这起事故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车间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淡薄以及违章指挥。由此提示我们,必须要加强对车间领导干部的安全教育,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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