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多久查一次被执行人的银行卡余额
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虽然查询频率未具体规定,但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
二、法院冻结银行卡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冻结期限届满如何续行冻结
当冻结期限届满时,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确保案件的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1.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2.续行冻结的期限将会受到限制,且需要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未能在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续行手续,将导致冻结措施的自动解除,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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