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制度乃专为调整因形式的安全所承认之财产价值变动而造成之实质上不当的结果所设定之实现公平理念之制度。此公平理念为社会生活之最高指导原则,亦为法律制度制定时所应遵从,实定法不过将此原理具体化而已。
不当得利制度乃专为调整因形式的安全所承认之财产价值变动而造成之实质上不当的结果所设定之实现公平理念之制度。此公平理念为社会生活之最高指导原则,亦为法律制度制定时所应遵从,实定法不过将此原理具体化而已。同一自然事实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又产生其他请求权时,究采辅助说还是竞合说,不能就事论事,而必须根植于不当得利制度的基础和它客观意义上的地位与性质予以考虑。因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是否并存须斟酌各种请求权存在理由及社会生活实践而定。如法国仅设非债清偿,而不当得利主要是由判例及学说基于衡平理念弥补制定法不足,故在法国实务中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得关系时采辅助说。
而在我国,从本文前面得分析可得知,由于不当得利制度本身具有的特质再加上我国立法及理论准备的不足和我国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等原因,在未来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我们不宜赋予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全独立性,该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将仍然起着补充性、辅助性的整合功能。因此,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在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时,我们也不宜采竞合说,这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与性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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