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并未明文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时必须将夫妻双方姓名载入产权证书之上,因此关于是否列名夫妻双方之姓名完全取决于申请人本人的意愿和决策。
然在通常情况下,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即便并未以夫妻共同名义列入权属证书之中,也依然会被社会大众视为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当然,另外一种情况需要特别考虑:
即一方所购得的房地产是用其自有资金全额付款购置;
或是该方先以自己的财产支付了购房首付款,而后再以自有资金来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
此外,当房屋系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或者父母先支付了购房首付款,随后该方再以自身财产偿付剩余的贷款本息,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房屋权属证书上是否有夫妻双方的姓名,其归属权也应属于该方及其父母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文4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