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遵照先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所约定的时间节点向买受人交付房屋,那么他们将被视为已违反合同规定,而买方因此享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提起违约诉讼的权益与义务。倘若经过合理且真诚的催促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然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如约履行其承诺,并且没有给出任何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误,那么买受人便可依法行使解除购房协议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都应当由负责开发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全权承担。反之,如果经过催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在三个月内如实地向买受人交付房屋,那么买方将无法解除购房协议。
然而,即便如此,买方仍然有权利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就因逾期未交付而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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