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某高校大四学生,临近毕业之际,看到自己同班同学多数已找到工作,无奈之下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小王毕业后到A公司上班。但毕业前,小王找到了另一份非常满意的工作,遂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对此不满,要求小王支付给A公司5000元的违约金,方可解决劳动合同。那么,A公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做法是否违法?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很明显小王没有到A公司上班,故双方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而本案例中小王和A公司并不存在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规定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的情形。
【案情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用人单位A公司要求劳动者小王支付违约金的做法是违法的,同时也提醒广大毕业生们,谨慎签劳动合同。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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