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必须符合法定交房条件,具体到各个方面的话就是开发商需要出具以下这些文件。
1、收房时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上面必须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用以证明验收合格。
2、收房时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维修房屋质量问题,那开发商就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写出所委托的单位名称,来保证住宅的质量标准。
3、收房时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书》里应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规格作出说明,并标出使用注意事项。
4、收房时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原件,此证书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站(质监站)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的。
5、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规划部门核实,并取得核实证明文件,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受理凭证。
6、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配套绿化按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排水设施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9、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
10、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办理交接时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
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已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商品房上存在的权利瑕疵已消灭;满足甲方承诺的其他条件;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即通常所谓的“两书”)。买房人在进行商品房交接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合同中约定的证明文件。如果开发商拒不出示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则买房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商品房,并可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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