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动员被拆迁人,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迁的单位。。房屋拆迁是一项技术性很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的活动。施工单位往往没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很难做好这项工作。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可以依法成立房屋拆迁单位。设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准文件;(二)明确名称、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三)自有资金和技术条件,适合从事拆迁业务的经济、财务管理人员。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拆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未经批准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单位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擅自承担委托拆迁的,或者伪造、涂改、转让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没收所得、罚款等处罚;给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负责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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