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专用章法律效力规定
合同专用章法律效力规定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合同章,在另一方也签字、盖章的情形下,该合同成立。该合同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专用章丢失怎么办
丢失合同专用章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由有资质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并在报纸上公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可以暂时先使用签名或者按指印等签字的方式签订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
1.使用范围不同:
(1)公章适用范围广泛,涵盖合同章;
(2)合同章只能在合同上有用,不能办其他事。
2.执章人不同:
(1)一般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
(2)合同专用章可由法人执掌,也可由专门的合同人员负责保管。
3.管理部门不同:
(1)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
(2)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4.权力和确认力不同: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
(2)合同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5.刻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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