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岁高龄的王某某乘坐运输公司客车去赶集,途中因道路坑洼不平,车辆颠簸,王某某被抛离座位跌倒在车箱地板上受伤。为索要医药费,王将驾车司机及运输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步云桥法庭公开宣判了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认定司机肖某某不承担责任,判令祁东县运输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2132.9元。
2009年9月17日上午,已有82岁高龄的原告王某某乘坐肖某某驾驶的祁东县运输总公司所有的湘DY6836号客车去步云桥赶集。当车行至步云桥镇梅下村地段时,因路面年久失修,坑洼不平,车辆发生颠簸,原告被抛离座位跌倒在车厢地板上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系腰椎压缩性骨折。事后,王某某先后在步云桥镇医院和祁东县人民医院等地治疗,支付治疗费11151.9元。司机肖某某在原告受伤时给付49元,但对其他损失拒绝赔偿。为此,王某某一纸诉状将司机肖某某和祁东县运输总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0201.9元。
祁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祁东县运输总公司从事旅客运输业务,原告王某某乘坐被告运输总公司营运的客车,双方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车辆运行途中因道路不平发生颠簸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并无过错,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肖某某是驾驶员,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其驾车行为属职务行为,其结果应由车辆所有人祁东县运输总公司负责。案经调解不成,在核实原告合理损失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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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在行政诉讼当中把被告告错
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起诉。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起诉,如果一律驳回起诉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法院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法院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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