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连江县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二、福州连江县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的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告知其补齐材料
2、审查与决定,审查合格,发放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三、福州连江县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订)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3、《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公安部令第89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4、《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公通字〔1995〕43号)
第三条:发牌代号为“O”的专用民用号牌,仍应按原公安号牌的核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由地、市公安处、局统一审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按各地、市公安机关发牌代号核发。安装号牌一律使用固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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