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减刑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期十年以下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两次减刑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一次减刑在一年以上的,第二次减刑与上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上次所减刑期。累犯是指在一定时期又犯罪的罪犯。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缓刑和假释。减刑是刑法为了鼓励罪犯积极改造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累犯减刑三年可以量刑不
按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累犯在服刑期间也是可以减刑的,在监狱减刑是由监狱管理部门决定的,跟法院判决没什么关系。在监狱服刑,减刑主要靠积极参加劳动,挣取积分,积分多了就可以减刑,或者有立功情节也可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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