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区渔港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审批办理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28 20:06:58 4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提交初审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初审。渔政科负责人审核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副支队长审核。

(4)审核。副支队长根据渔政科负责人意见审核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支队长审定。

(5)审定。支队长根据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6)领取。渔政科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或领取《不予以批准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尾支队1楼办事大厅提交初审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初审。渔政科负责人审核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副支队长审核。

(4)审核。副支队长根据渔政科负责人意见审核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支队长审定。

(5)审定。支队长根据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6)领取。渔政科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或领取《不予以批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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