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异同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承托方提供拖力以实现将被拖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种劳务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与其他有关合同相比较,既有相同之点,又有不同之处。
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相同点在于:合同的客体都是劳务。无论是海上拖航合同还是海上运输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货物或相关物品的移位。但是,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相比较,又有两点重要的不同:
1.船舶的作用不同
在海上货物运输情况下,承运人所提供的船舶是一种运输工具,换言之,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最终要被装在由承运人所提供的船上而运至目的港。但在海上拖航情况下,承拖人所提供的船舶仅仅是一种拖带工具,被拖物并不装于船上,而是以专用索具或特定装置,将被拖物或装载了货物的驳船等与承拖人所提供的船舶相联结。
2.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不同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除了应提供适航船舶之外,还应承担管货之责,这一责任被贯穿在对货物的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等各个环节,承运人在任何一个环节上没有做到妥善和谨慎,都属于对合同的违反。然而,在海上拖带情况下,承拖方只提供拖力,而不承担对被拖物或其上所载货物的照料之责。
当然,这里所说的承拖方不承担管货之责,是指纯粹的海上拖带而言,如果拖轮所有人用拖轮拖带其自有的驳船或经营的驳船或租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海上货物运输行为,这种合同称为拖驳运输合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当拖船与被拖的驳船或经营的驳船为不同的人所有或由不同的人所经营时,其中便存在双重合同关系:对拖船所有人和驳船所有人而言,属于拖航合同关系;而对驳船所有人和驳船上所载货物的所有人来讲,则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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