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患病或者到达法定年龄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
在会计处理中,保费收入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原非寿险合同,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原寿险合同分阶段收取保费的,按当期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按一次性保费确定。原保险合同提前终止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计算确定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还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在税收待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提供劳务所得,包括金融、保险所得。也就是说,原保险合同的收入应当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准则基本一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航空器,从事建筑业的,从事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12个月以上的,按照完工进度或者纳税年度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保险企业应当将保险合同的全部保费收入计入应纳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抵保费收入。退保费可以冲抵总收入,但按以前确认的销售(经营)收入计算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项目,应当调整纳税。在会计处理方面,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满期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人身保险准备金和长期健康保险准备金。未到期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对已经发生但尚未清偿的赔款提取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对尚未到期的寿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保险人应当按照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满期准备金,作为对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满期准备金的负债。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精算确定的未满期准备金金额与提取的未满期准备金余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未满期准备金余额。
在非寿险事故当期,保险人应当按照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责任。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和已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和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索赔费用准备金。已经发生并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对已经发生的、向保险人提出的、尚未结清的赔款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但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对已发生但尚未向保险人索赔的赔款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理赔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验损费、相关理赔人员赔偿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保险人应当按照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负债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人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底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进行测试。经精算重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分性检验日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差额补足;经精算重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低于充分性检验日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在充分性测试日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不得调整。原保险合同提前终止的,保险人应当冲减相关的未到期准备金、人身保险准备金和长期健康保险准备金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方面,保险公司根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本期非寿险业务未满期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满期准备金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未满期准备金的差额,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上期提取的公积金,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到期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提取的保险责任未到期准备金,包括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为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未满一年(含一年)提取的准备金,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未到期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和对到期保险责任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根据本期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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